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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6號
原 告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韻竹及「訴訟標的受理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8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且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並未表明被告「訴訟標的受理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如逾期未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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