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642,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64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子涵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萬2620元,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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