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643,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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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643號
原 告 何綱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複代理人 潘俞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浩翔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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