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645,202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64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明發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