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663號
原 告 抓抓屋商行即熊翊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士小字第1782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起訴,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所附帶請求之孳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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