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687,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68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方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阿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萬783元,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