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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71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陳鏡威
上列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陳柏熹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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