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730,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730號
原 告 永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麥弗


被 告 丁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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