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754號
原 告 洪國偉
訴訟代理人 洪紫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珮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又請陳報本件有無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如有,是否有重複起訴情形)?另外,被告如非住本院轄區,原告是否聲請移轉至被告戶籍地之管轄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或原告主張本院為何有管轄權之依據,請同時併進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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