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771,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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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771號
原 告 AW000-A111443
訴訟代理人 王青娥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72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侵附民字第4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上開被訴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72號諭知無罪判決,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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