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788,2024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788號
原 告 蔣立德
被 告 陳文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伶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7,785元(計算式如后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