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78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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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789號
原 告 文至聖
上列原告文至聖因與被告王煒欣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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