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793,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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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793號
原 告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
被 告 陳韻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029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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