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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06號
原 告 黃温倩
林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明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英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2,55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被告請求金額:2,500,000元;
㈡利息:本金2,000,000元×(15/365+112/366)×年息6%=41,652.82元;
本金500,000元×(21/365+112/366)×年息6%=10,906.36元,合計52,559.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2,552,5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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