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81,2024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管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大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著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訴請求被告胡大維賠償,惟查,被告胡大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112年10月1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

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