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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管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大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著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訴請求被告胡大維賠償,惟查,被告胡大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112年10月1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
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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