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812,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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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12號
原 告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韻竹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74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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