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35號
原 告 吳睿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妘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經判決公訴不受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3,8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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