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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9號
原 告 吉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麗慧、潘柏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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