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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901號
原 告 杜瑞明
被 告 張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報價單,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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