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抗 告 人 王帝勝(原名王冠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前提起上訴而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補繳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上訴,抗告人於同年9月16日具狀對原裁定提出民事抗告狀,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