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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保險小字第一О四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萬居
訴訟代理人 呂武龍
被 告 乙○○
正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式恩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高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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