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89,北簡,12554,200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89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2,8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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