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89,北簡,14375,2001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三七五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壽仁律師
被 告 財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許玄傑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二三號偽造文書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指訴外人陳英弘、楊淑娟等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刑案訴外人等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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