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89,北簡,16661,2001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六六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被 告 桑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俐珠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六六一號確認票據權利關係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確認原告對於其所持有如附表所示貳張支票之票據權利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確認票據權利關係存在。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並提出如附件中「證物」欄所示證物為證,核屬相符,復未據被告到庭或以書狀作何辯解,堪認真正。

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對被告確認原告就其所持有如附表所示貳張支票之票據權利存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許中銘 法 官 陳惠生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許中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