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0,北保險簡,91,2001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保險簡字第九一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右原告因請求保險理賠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捌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捌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捌佰肆拾壹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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