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0,北勞小,30,2001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勞小字第三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孟佳
訴訟代理人 劉季鑫
被 告 宏高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萬正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乙○○○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貳元由被告乙○○○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肆佰肆拾柒元,其餘新臺幣捌佰玖拾伍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乙○○○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或被告宏高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爭執事項:

一、原告之主張如附件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乙○○○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辯稱:依股權轉讓合約書第十條約定,本件資遣費應由原雇主即被告宏高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高空運公司)支付。

原告經宏高空運公司資遣後,乙○○○公司有權決定是否重新聘任;

且在乙○○○公司前三個月,依勞動基準法並無預告工資之問題。

三、被告宏高空運公司辯稱:原告主張之資遣費部分,宏高空運公司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付訖;

至預告工資部分,依股權轉讓合約書第三條、第六條、第十條約定,應由乙○○○公司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自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起任職於被告宏高空運公司,月薪十萬元,嗣因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袁萬正與被告乙○○○公司法定代理人鄭孟佳訂立股權轉讓合約書,原告乃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宏高空運公司離職,欲接受宏高空運公司安排前往乙○○○公司任職,惟未獲乙○○○公司續聘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應認係真正。

二、關於原告請求以一個月工資十二分之八計算之資遣費部分,宏高空運公司辯稱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付訖,並提出面額十一萬二千五百五十七元之支票影本一件為證,應堪信實,原告就資遣費即不得再請求給付。

關於預告工資部分,依前述股權轉讓合約書第三條、第六條約定,乙○○○公司應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概括承受宏高空運公司所屬員工、現有客源及國外代理等各項業務,第十條前段更明定:「原宏高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員工,因該公司刪除原有主要營業項目,並更改公司營業項目,故改由乙方受讓公司(按:即乙○○○公司)續聘」,則乙○○○公司自應續聘原告;

雖則同條後段約定:「因而產生員工年資無法延續導致損失,應由甲方(按:即袁萬正)負責並妥善處理,惟乙方(按:即鄭孟佳)不得就此項或有之損失向甲方提出要求補償之主張」,然此顯已抵觸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故該後段約定應屬無效,原告在宏高空運公司任職八個月之年資,當由乙○○○公司續予承認。

茲乙○○○公司既不留用原告,又不承認原告先前之年資,且未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於十日前預告,即任意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同條第三項給付十日預告期間之工資,計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至於遲延利息,則應自乙○○○公司受催告即雙方在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協調翌日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算。

三、從而原告訴請乙○○○公司給付預告工資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及自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關於原告與乙○○○公司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應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 小 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張 世 輝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
第一審裁判費 一千零二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三百四十元
合 計 一千三百四十二元
(註:乙○○○公司應負擔其中四百四十七元,其餘八百九十五元由原告負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