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0,北小,1663,20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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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六六三號
原 告 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澤和
訴訟代理人 陳健丘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間,因與原告業務往來,交予原告其持有被告展燿印刷實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並由被告甲○○、乙○○背書,面額新台幣四萬八千元,以誠泰銀行西園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九十年八月十六日、票號CC0000000之支票一張,詎屆期原告持票向付款人提示,竟遭退票,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通知未到庭,亦未以書狀提出聲明或答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票款、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周玉琦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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