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0,北小,365,2001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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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三六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兼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代繳稅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伍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其因判決分割取得系爭坐落於雲林縣西螺段四二七之一號之部分土地面積,因辦理分割登記,被告不依法繳納稅捐,致無法辦理土地分割登記,原告遂代為繳納,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返還代繳之新台幣(下同)貳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被告則以:其正申請複查中等語,以為抗辯。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繳款書、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函、催告函等件為證,則原告代被告繳納分割之土地稅款之事實,堪予認定,且被告嗣後提出之0000000號稅單,其上亦載明「查無欠稅」等語。

被告所辯自不足採信。

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江婉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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