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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七О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柒拾貳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向被告承租坐落台北市○○街二六六號一樓之房屋,當時尚交付押金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並另交付蔡月娥八萬元,由其轉交予被告,惟兩造於租賃契約終止後,被告僅返還十萬元,為此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八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等語。
被告則以其並未收受蔡月娥交付之八萬元等語,以為抗辯。
理由要領:本件被告所抗辯之事實,為原告所自認,且其尚自承其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蔡月娥提出民事訴訟等語,足見被告所抗辯之事實不虛。
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顯無依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江婉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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