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五二七八號
原 告 甲○○○○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芳銘
訴訟代理人 蔡文生律師
李靜怡律師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能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呂淑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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