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五九八一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林建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一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盈 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馬 正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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