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七二八二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肆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肆仟肆佰伍拾伍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盈 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馬 正 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