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0,北簡,8150,2001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八一五О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住同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洋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八萬六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八千零六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八千零十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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