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0,北簡聲,237,2001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聲字第二三七號
聲 請 人 乙○○○住台北市○○路二二五巷六弄十六號
丙○○
丁○○
右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張漢斌律師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拾萬元後,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六八六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三六六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請裁定停止九十年度執字第六八六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年北簡字第三六六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書記官 高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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