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二八九八三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健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二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詹雪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