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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三六四四號
原 告 欣騰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雷淑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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