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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北小字第一О二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丙○○
甲○○
兼右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О二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二月十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貳萬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被告二人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八時,在台北市○○○路○段二00巷十四弄口因連環車禍,至造成原告停放於路邊之車子遭受損害,現經修復後,經原告多次請求損害賠償,並透過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進行調解,然被告始終未出面,因而調解無法成立,故原告依法提起訴訟。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呂美慧 法 官 謝明珠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呂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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