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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小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臺北縣新莊市○○路二0七巷六號四樓,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芃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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