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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小字第三О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程俊偉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九六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芃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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