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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小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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