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九五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二分在本庭簡易三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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