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九六四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永立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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