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5,北金簡,1,20080312,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金簡字第1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36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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