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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8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鍾 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 素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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