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6,北簡,23543,201803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35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被 告 董昱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就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26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聲請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中「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8,037 元,及其中『1,441,108 元』自民國95年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58,037 元正,及其中『144,108 元』自95年1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

惟查,原告於97年10月29日已依同一事由聲請裁定更正,並經本院於同年11月10日准予裁定更正在案,此有上開更正裁定附卷可稽。

上開錯誤既經更正而不存在,本件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