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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740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原告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婧惠」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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