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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5159號
上 訴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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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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