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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5904號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一時四十一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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