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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5969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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