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6,北簡,56688,2008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6688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3月4日送達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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